“當前,我國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已經到了一個集中暴發期,甚至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因素,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。” 湖北經濟學院教授、環境法專家呂忠梅表示,在這種情況下,應當加強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建設,保障公眾健康。
令人欣慰的是,新《環境保護法》將環境與健康問題納入調整范圍,明確規定了建立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。但呂忠梅認為,新《環境保護法》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、綜合性法律,對環境與健康問題僅提供了原則性制度安排,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安排形成一套完整的機制,細化實施方案,迅速推進環境與健康保護工作。
體制
環境與健康是一個跨領域、多學科問題,它的管理工作早已超越政府各部門的工作邊界,需要建立整合式的組織機構及跨部門的協作機制
“近年來,全國頻繁暴發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事件,主要為累積型健康損害且引發多起群體性事件。”呂忠梅說。
她表示,隨著公眾環境意識的提升,環境與健康事件中,公眾維權方式有逐漸從事后型抗爭向預防式維權過渡的趨勢,并成為轉型過程中社會失范的重要導火索。因此,政府應該高度重視,完善管理機制,切實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。
從發達的經驗看,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實施需要具備一定條件。呂忠梅認為,目前正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,這是個難得的機遇,可以借此機會為加強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建設做一些準備。
呂忠梅表示,首先應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部在環境與健康管理中的綜合管理職責,理順環保部門和衛生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管理機制,保障各部門之間的有效合作。
“環境與健康問題是一個跨領域、多學科問題,它的管理工作早已超越現行政府各部門的工作邊界,需要建立整合式的組織機構及跨部門的協作機制。”作為全國人大代表,呂忠梅建議,國務院在制定政府職能轉變方案時,應綜合考慮環境與健康管理的需求,明確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與健康保護的綜合管理職能,明確衛生部門的職責權限,建立環境與健康協同管理機制。
即使企業排放達標,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仍可能發生,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是,環境標準沒有以人的健康為核心,而是以環境本身有無受到污染為基礎
標準
“環保不僅僅是對污染的控制,更應當關心人的健康。不然,即使企業排放達標,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仍可能發生。”呂忠梅認為,大家關注環保往往看是否造成環境污染,而對環境與人體健康的關系重視不夠。
前些年出現一些“怪現象”,有些居住在污染企業附近的兒童血鉛明顯升高,環境檢測結果卻是所有企業排放達標。
“輿論就會質疑,工廠達標排放,為什么附近孩子的血鉛還是升高了?”呂忠梅認為,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是,環境標準沒有以人的健康為核心,而是以環境本身有無受到污染為基礎。
在5次專門提出關于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中,呂忠梅始終將“完善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”作為重要內容。在剛剛結束的2015年全國兩會上,呂忠梅提交了《關于實施新環保法規定的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的建議》,建議建立完善的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。
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《環境保護法》總則的條將“保障公眾健康”作為立法目的,并在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,建立環境與健康保護制度。
“這就改變了過去環保只是關注環境、關注個體健康的狀態,將其擴展到群體,從個人到當代人乃至子孫萬代。”呂忠梅 說,這樣規定明確了環保的目的是為了社會公眾健康、幸福和發展。
要建立健全以健康風險評估為核心的制度體系,不能等損害產生了再去想辦法,而是將關口前移,阻斷污染物質損害人體健康的途徑
監管
持續多年調查研究環境與健康問題,呂忠梅越來越意識到,建立健康風險評估防范機制的緊迫性。
她曾到國內很多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進行調查,發現環境與健康問題一旦產生,就會帶來嚴重甚至不可逆轉的后 果。比如,兒童7歲之前如果血鉛濃度長期超標,會造成智力發育遲緩,更有甚者可能一輩子弱智。
“如果我們等到這個孩子已經成了弱智兒再去采取措施,賠多少錢都無濟于事。”呂忠梅說,這不僅對個人來講是不可逆轉的,也會給家庭乃至整個社會帶來很多問題。
“在這種情況下,就要建立健全以健康風險評估為核心的制度體系。”呂忠梅表示,不能等損害產生了再去想辦法,而是將關口前移,阻斷污染物質損害人體健康的途徑,不讓污染物排放到環境中。
同時,她認為,環境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具有滯后性,環評不能僅考察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,還應將評價鏈條延伸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損害。
在呂忠梅看來,目前國內環境污染與人群健康的研究水平還有待提升。比如霧霾問題,到底我國的霧霾成分是什么,是否不同季節、不同時段、不同地區存在不同,其成分中哪些可能對人體產生危害,這些都需要進行分析研究,提出風險預警。